國家教育委員會督學聘任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聘任國家教育委員會督學,根據(jù)《教育督導暫行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聘任的督學,應當具備《教育督導暫行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各項條件,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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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煜せA教育;
(三)曾擔任副廳(局)級或相當于副廳(局)級以上領導職務的;
?。ㄋ模┰诼毴藛T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退(離)休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第三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聘任的督學具有以下工作職責:
?。ㄒ唬﹨⒓訃医逃瘑T會組織的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工作的督導;
?。ǘ﹨⑴c國家教育委員會教育督導工作計劃和有關文件的擬定工作;
?。ㄈξ覈A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與改革提出建議;
?。ㄋ模┛山邮苎垼瑓⒓赢?shù)厝嗣裾蚪逃姓块T組織的督導活動;
(五)完成國家教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從省、部級干部中聘任督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提名商中央組織部,征得所在單位及本人同意后,由國家教育委員會選聘。從廳(局)級干部中聘任督學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與當?shù)攸h委組織部門商議后,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推薦,由國家教育委員會選聘。
第五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聘任的督學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后根據(jù)個人情況及工作需要,可連續(xù)聘任。
第六條 聘任的督學具有與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
第七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和當?shù)厝嗣裾捌浣逃姓块T應邀請國家教育委員會聘任的督學參加有關會議,提供有關文件、信息和資料。
第八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聘任的督學參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組織的督導活動,所需的費用以及在京所需的必要工作條件,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提供。國家教育委員會聘任的督學參加當?shù)亟M織的督導活動所需費用,由當?shù)亟逃姓块T承擔。
第九條 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支持國家教育委員會聘任的督學的工作,為其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聘任的督學,其退(離)休嚴格按中組發(fā)[1988]9號文件辦理。
第十一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專職督學的任免,按照有關干部任免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 教學成果獎勵條例2007-10-22 11:50
? 特級教師評選規(guī)定2007-10-22 11:50
?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guī)定2007-10-22 11:50
?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2007-10-22 11:50
? 教師資格條例2007-10-22 11:50
?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普通高中建設 興辦節(jié)約型學校的通知2007-10-22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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